马有福、马雪花、马德保、马春梅、马万明、王付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有福、马雪花、马德保、马春梅、马万明、王付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有福、马雪花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7912.33元、罚息738.36元、复利166.66元(利息、罚息、复利计暂计算至2022年6月27日,实际主张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马德保、马春梅、马万明、王付花对上述第一项诉请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马德保、马春梅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951.84元、罚息369.19元、复利83.18元(利息、罚息、复利计暂计算至2022年6月27日,实际主张至借款还清之日止);4.判令马有福、马雪花、马万明、王付花对上述第三项诉请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马万明、王付花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989.48元、罚息369.19元、复利231.48元(利息、罚息、复利计暂计算至2022年6月27日,实际主张至借款还清之日止);6.判令马德保、马春梅、马德保、马春梅对上述第五诉请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镇北堡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新卫生院旁边)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张仰忠: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仰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仰忠向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的代偿款71636.84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银行贷款之日起至张仰忠实际清偿贷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的利息为1479.76元),以上暂共计73116.6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张仰忠承担。因多方查证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702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矛调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5607号
马春生: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华辰隆地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春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终5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志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兵诉被告高志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