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6名“苍鹭幼鸟猎手”被公诉

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守护候鸟迁徙

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草木蔓发,万物复苏,正值候鸟北归时节。近年来,随着宁夏野生动物和鸟类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越来越多的鸟类选择在宁夏安家落户、繁衍后代,为塞上江南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同时也成了非法狩猎的目标。3月6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狩猎罪依法对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高价收购、人工孵化、非法养殖……”2022年3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提出要收购野生鸟蛋。几天后,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在平罗县姚伏镇西大湖,用掏窝的方式猎捕苍鹭蛋1800余枚。明知这批鸟蛋属违法犯罪所得,罗某某仍进行收购,并转运至其湖北某非法养殖场,支付给张某某2万元。

据悉,因猎捕方法简单、有利可图,从2022年3月中旬至4月中旬,罗某某等6人在禁猎期、禁猎区,先后6次在平罗西大湖、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阿拉善左旗、鄂托克旗布隆水库等地,采取禁用的方法(掏窝毁巢)盗猎苍鹭蛋、灰雁蛋3000余枚,苍鹭幼鸟200余只。

苍鹭和灰雁是为数不多在宁夏繁衍后代的候鸟,属于“三有动物”,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3月至10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狩猎。接到线索通报后,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立即启动提前介入程序,第一时间赶赴孵化窝点等涉案现场了解相关案情,并同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在详细听取案件侦办情况后,检察官就证据收集与固定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下转02版)

--> 2023-03-17 6名“苍鹭幼鸟猎手”被公诉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62669.html 1 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守护候鸟迁徙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