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刘剑华 王玉) 2月28日,中宁县社区矫正局依法向中宁县法院书面提请撤销杨某某缓刑建议。3月14日,中宁县法院依法作出撤销杨某某缓刑5个月,收监执行拘役3个月的刑事裁定。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2月20日被中宁县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由中宁县司法局恩和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杨某某2023年2月10日不履行请假手续外出至广东省珠海市。2月11日至2月27日,中宁县社区矫正局及恩和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以及微信等形式告知本人不返回矫正地的严重后果,多次劝诫无果,仍拒不返回,且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日常汇报和思想汇报,手机定位长时间处于离线状态,造成司法所无法监管的严重后果。同时,对司法所的1次书面训诫、2次警告置之不理。因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中宁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