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6民初4751号
马亮亮、丁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宏伟诉被告马亮亮、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马亮亮向原告王宏伟返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5600元(利息自2019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共计39个月,20000×2%×39=15600元),共计35600元;2019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判冷被告人丁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6032号
杨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宋艳杰诉被告杨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杨小兵黄还原告宋艳杰机油货款8514元整,并付违约金按世纪钱数的50%计算,合计4251元,共计127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5692号
杨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赵恢诉被告杨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小兵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437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6%自2019年2月27日之日计算,请判决至实际履行日)以上本息赞合计43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陈学玲:
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成林与被告陈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学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成林借款本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陈学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沙湖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