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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2023)皖银破管公第01号

债务人宁夏皖银矿业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接受盐池县人民法院指定,作为宁夏皖银矿业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故请各相关物品权利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取回相关物品申请,并附相关证据。逾期,被将视为放弃对相关物品的取回权,管理人将该物品列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依法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依法进行分配。特此公告。

宁夏皖银矿业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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