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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再14号

邢丽梅(邢利梅):

原审原告高泽民与你、原审被告高凤莲、邢伦忠、银川市隆兴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恒宽达物资有限公司、邢利军、王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再1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8)宁0104民初12115号民事裁定书;二、原审被告高凤莲、银川市隆兴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邢利军、邢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高泽民借款本金62555元,并支付62555元借款利息(其中2014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金额为68781.02元,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期间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三、原审被告王双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凤莲、银川市隆兴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邢利军、邢丽梅追偿;四、驳回原审原告高泽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原审被告高凤莲、银川市隆兴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邢利军、邢丽梅、王双华负担。原审公告费600元,由原审被告高凤莲、邢丽梅、王双华负担,再审公告费1200元,由原审被告高凤莲、邢丽梅负担。因原审被告邢利军、王双华均不服本判决,于2023年3月20日提出上诉,邢利军要求: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再14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王双华要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再1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1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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