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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李亮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银金劳人仲案字【2022】829号),已于2023年2月8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裁字【2023】112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3办公室,电话:8307485)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银金劳人仲裁字【2023】112号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宁夏卓越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亮工资共计叁万柒仟陆佰伍拾陆(37656)元(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共计9个月工资×4000元、2022年1月工资4000元÷21.75天×9天);二、自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宁夏卓越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李亮缴纳2018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双方按各自比例承担应缴费用,具体金额以社保机构核算为准,滞纳金由被申请人承担;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