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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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21执646号

乔建国、黄腊荣:

关于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建国、黄腊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21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乔建国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镇蓝山帝景花间墅15号楼505室房产【宁(2020)永宁县不动产权第Y0005902号】启动评估、拍卖。现通知单位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10时到我院执行局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摇号方式选定评估机构,于2022年5月21日前到永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于2022年5月31日前可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权利(遇法定休假日自动顺延)。随后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朱慧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成虎、马卫军与被告朱慧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田成虎装载机租赁费45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马卫军装载机租赁费4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564号

马文君:

本院受理原告马力英与被告马文君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驳回原告马力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马力英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590号

滕占忠:

本院受理原告马骏与被告滕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29332元(其中723353元利息以年利率24%按190000元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其中56996.8元利息以年利率15.4%按190000元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2年12月13日止),其他逾期利息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5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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