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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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姚倩:

本院受理(2023)宁0502民初9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冯秀花、姚佺、姚倩、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冯秀花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冯秀花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323999.77元(含本金266123.12元、应收利息40720.01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1285.66元、应收利息的罚息5870.98元,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22年5月24日)。2022年5月24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随本结清,直至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姚倩、姚佺对上述借款本息在其继承姚振民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立即处分抵押物(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幸福村庄34幢商业楼106、206号室),并确认原告对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宁夏翔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宁夏永合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斌与你们、被告宁夏鑫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宁夏鑫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2021)宁050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50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二、改判被上诉人宁夏永合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磊向被上诉人张学斌承担交付丰田牌卡罗拉1.2T自动精英版银金属色轿车一辆并给车辆入户上牌,同时交付随车附带合格证、发票等随车证照,并承担上述车辆的附带装潢义务;三、改判当被上诉人宁夏永合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磊不能向被上诉人张学斌履行交付车辆及其他附随义务,则被上诉人宁夏永合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磊向被上诉人张学斌返还购车款117800元、车辆保险费6323.08元,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资金占用利息2244.42元,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购车款、车辆保险费124123.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117800元购车款、6323.08元车辆保险费付清止;四、驳回被上诉人张学斌对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李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与被告李玉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玉成偿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25.35元,利息13931.6元、费用39535.65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9月9日,此后利息及费用等按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暂合计7339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玉成承担。因多方查证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95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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