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23民初344号
王瑞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49412.11元,利息6938.16元,违约金18464.41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截止2020年3月15日,之后利息及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3300号
张新(兴)让: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君诉被告张新(兴)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39549.9元(按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此后按年息15.4%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止),并按照年息15.4%承担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00号
官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楠诉被告官海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37号
高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孙辉诉被告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4200元(利息自2017年5月2日计至2021年5月2日),共计34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