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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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202民初214号

海洋静:

被告海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本金7194.92元、利息918.74元、费用609.67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2年7月15日),合计8723.33元;2022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及费用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海洋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212号

郝惠霞:

被告郝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透支本金26597.03元、利息10186.65元、费用3839.10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2年6月15日),合计40622.7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16元,由被告郝惠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马林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思杰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住宿费9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海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马存山:

本院受理原告杨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390号

陈有兵:

本院受理原告夏忠国诉被告陈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宁夏诺邦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诺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民终2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现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宁夏诺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学府中央”小区9-1501、9-1802、9-1803、9-105、9-104、1-112、1-111、1-117、1-116、1-113、1-114、1-115、1-1801、1-102、1-105、1-106、1-108、2-116、2-1002、2-117、2-111、2-112、2-113、2-114、6-1804、3-1202、3-1503、4-1804、7-1003、7-1603、11-106、11-1803、11-105、11-301共计34套房产进入评估程序,你公司应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10时到我院选定评估、拍卖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权利,本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如期(摇号)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并委托司法拍卖机构对上述资产在网络平台上再行分开拍卖。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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