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633号
王建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民财与被告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348号
郭小燕: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喜治国、郭小燕、丁学智及第三人宁夏欧宇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34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喜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租金127422.78元、逾期罚息1437.06元、违约金13414.28元、留购款200元;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对宁DE393挂、宁DE987挂挂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第三人宁夏欧宇商贸有限公司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车辆变更登记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十一楼月牙湖法庭11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05号
纳建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纳建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在合同解除之日5日内腾退并向原告返还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廉租房、外来务工人员公寓5号楼1-904室公共租赁房屋;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欠付的房租租赁13775.4元【260.52×30月(2020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993.3×6月(2022年7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并判令被告按照同地段的市场租金993.3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46.7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84号
任朝辉: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腾退并返还银川市兴庆区友乐家园15号楼2单元202号住房;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欠付的房租10426.32元,并判令被告按照782.70元/月的同地段的市场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违约金3431.65元,并顺延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且租金全部缴清为止,上述第2、3项合计13857.97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02号
石鹏、于荣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燕琴与被告石鹏、于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石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燕琴支付货款9234元,并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向原告李燕琴支付货款9234元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燕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石鹏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74号
保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迪平与被告保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保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迪平装修工程款17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向原告刘迪平支付装修工程款17万元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1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11元,由原告刘迪平负担589.80元,被告保静负担3921.2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