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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魏淑玲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案字【2022】1728号),已于2023年1月9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裁字【2023】61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3办公室,电话:8307485)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银金劳人仲裁字【2023】61号裁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工资共计贰万捌仟伍佰(¥28500)元整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