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高向荣 文/图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必须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发展成果不断转化为生活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年来,宁夏法院全力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大力支持检察机关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持续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激发消费者敢于消费、放心消费、高质量消费的内在动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五年,全区法院共审结涉消费等领域民生案件17.7万件,涉消费纠纷案件占比逐年增加。
“以往消费者遇到侵权行为,只能由受害者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私人利益。但消费市场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消费侵权所带来的风险不仅侵害具体的消费者个体权益,同时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风险,侵害公共利益。”一位长期从事消费侵权案件审理的法官谈到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时这样说。
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重大改革部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双重救济渠道,使得检察机关有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构建起完善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体系。
2021年6月9日,作为宁夏法院审理的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王某、陈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成为宁夏法院以实际行动为消费者创造安全的消费环境的重要标志。
“宁夏一生产、销售‘毒豆芽’商家被处刑罚并赔偿”“疫情期间销售不合格口罩!宁夏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10倍赔偿!银川‘毒凉皮’案一审宣判,获刑3年5个月并公开道歉”……
时常见诸报端的新闻报道,生动展示了近年来宁夏法院通过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司法实践。
“刑附民”公益诉讼 打开消费维权“新局面”
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受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责范围的限制,人民法院只能对食品药品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责任追究。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统一审判组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一改追究食品药品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责任无法可依的现状,打开了消费公益维权新局面。
2020年6月,银川生产销售“毒豆芽”被告人在获刑同时,被判处12万元罚金和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受到人民群众普遍点赞。
2018年9月,豆制品经营商户赵某某了解到某公司有闲置豆芽生产设备和生产厂房,萌生自己做豆芽批发的想法。经与他人协商,赵某某借用该处闲置厂房及机器设备,雇用精通生产豆芽技术的杨某某担任技术员,具体负责生发豆芽质量和技术工作。为了使豆芽卖相好,杨某某从他人处购买3瓶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水”),在生产豆芽时添加,并将添加有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销往银川、石嘴山、永宁、贺兰等地,销售金额共59310元。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某、杨某某按照销售价款十倍的标准共同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款59.31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2020年11月,生产销售“毒凉皮”的被告人被判刑并处11万元罚金和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再度引发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的关注。
被告人于某某在加工制作凉皮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后被告人于某某将该凉皮加工店转让给被告人姬某某,同时将生产凉皮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的方法传授给被告人姬某某。被告人姬某某在生产销售凉皮期间,在明知食品中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情况下,在生产的凉皮中长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向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等多家个体凉皮店批发销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从被告人姬某某生产、销售给客户的凉皮中检测出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酸。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姬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的刑罚。同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某、姬某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50525元,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严厉打击有毒食品的同时,假冒伪劣食品也是全区法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打击重点。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范某、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孙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中查明,被告人孙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伪造的五粮液、剑南春、海之蓝等多个品牌白酒商标标识,加价后通过物流运输的方式对外销售。被告人孙某多次向范某销售其购买的伪造的五粮液、剑南春、舍得、海之蓝等商标标识800余件,销售金额达13.95万余元。被告人范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孔雀村租用的出租房内,将绵竹大曲、金六福等白酒采用手工灌装的方式,灌入购买的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天之蓝、舍得、水井坊等品牌的白酒酒瓶内,再使用假冒的商标标识、包装盒等包装后冒充成品牌白酒用于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原厂家鉴别,其灌装假冒品牌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品牌白酒价值达65.28万元。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对被告人范某、李某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刑罚。对被告人孙某以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的刑罚。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由6名被告将3.315万元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金上缴国库,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致歉。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除了公益性特点外,还有预防性特点,诉讼不仅可以对已经造成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提起,还可对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提起。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李某某、赵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李某某、赵某某的犯罪行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被告韩某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最基本的利益,涉案牛肉虽未销售成功,但对消费者造成的食品安全隐患无疑是存在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在于对不法经营者产生有效的威慑和惩戒,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及其主观过错、行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销售食品价款一倍的赔偿金较为合理,符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故对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分子既要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同时判令要求对受损害的公共利益进行惩罚性赔偿,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种带有惩罚性、威慑性的判决,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最大的特点,体现出这一新型诉讼制度对消费者权益的“硬核”保护。
单独民事公益诉讼 确保救济程序“不留白”
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犯罪行为,即使已经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检察机关认为有关犯罪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进而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同样依法予以支持。在消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程序之外,支持检察机关单独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有效补强了救济程序,确保司法救济程序链条完整、不留空白。
2020年1月,王某、陈某某得知新冠疫情暴发口罩紧缺后,购进大量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销售。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根据举报,扣押尚未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5.5万余只、“KN95”口罩540只。经检验认定,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NaC1颗粒物
过滤效率均不符合国家标准,“KN95”口罩呼吸阀气密性不符合国家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核算,王某、陈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涉案金额共计97816元。
2020年7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在陈某某与王某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追究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者王某、陈某某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带来风险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销售价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6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令被告王某、陈某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97816元,并在《宁夏法治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相关费用由被告王某、陈某某负担。
在该案审理中,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分少见地组成了由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构成的“七人合议庭”,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检验。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另一起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3名被告虽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并在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完善机制提升能力 创造安全消费环境
“要认真办好公益诉讼案件,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支持检察工作,共同关心关注公益,切实维护公平正义。”这是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的坚定态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深入推进,大量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审查,从而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紧跟时代步伐、回应人民需求,公益诉讼应运而生。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种,是我国诉讼制度不断完善的成果。
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宁夏法院进行了积极尝试和有益探索,创造了可复制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深刻认识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规范工作程序、强化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制、提升能力水平,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动实践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早在2013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从11个方面对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确立了程序规范。鉴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的专业性,一些中基层法院积极建设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专门化审判团队,由经验丰富、综合业务素质强的法官组建专业审判团队,不断提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水平。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公开审理、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让每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成为“法治公开课”。
遇水搭桥,逢山开路。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人民法院对遇到的新问题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立足实际、守正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在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诉请追究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者王某、陈某某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带来风险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一案中,由于受理该案时,银川市尚未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使得赔偿金最终由谁管理尚不明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利益也应归于社会公益,该案诉讼所获赔偿款应直接用于社会面新冠疫情防治。据此,该院创造性地提出赔偿款项应由依法成立的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保管、使用。鉴于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该案中未指定具体的公益基金组织接收赔偿款,故判令赔偿款可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领后,转交依法成立的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金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及高校的沟通协作,整合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公共利益保护格局,依法支持检察机关针对食品、药品领域提起的公益诉讼。同时,该院与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市消费者协会制定了《银川市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在银川市消费者协会设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代管账户,用于赔偿金等资金的接收、支付、划转和结算。
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宁夏高院将紧盯民生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依法妥善审理涉医疗等事关群众切实利益的案件,推动全区法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