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庆玲 冯英
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如不能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尽快告知对方,否则极有可能面临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
案情简述
2022年4月1日,王某通过网络面试银川市某机械公司。2022年5月10日,该机械公司高管通过短信与王某沟通岗位及薪资待遇,次日,双方再次通过短信就薪资及其他待遇达成一致。5月25日,该机械公司人资部门工作人员向王某微信送达了报到须知,该须知记录王某已通过公司某岗位的入职审批。6月25日,该机械公司人资部门同一工作人员微信告知王某的入职时间为6月底,公司统一办理入职手续。6月28日,王某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并填写应聘登记表。6月29日,机械公司人资部门告知王某,其入职需走特殊审批流程,后王某回家等待,但等至8月底也没音信,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机械公司赔偿自己的工资损失。
律师释法
本案原告王某并未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他有权利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工资吗?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或者磋商时,一方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告知、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合同义务,造成其他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从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虽未对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劳动合同未脱离合同属性而独立存在,因此,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可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用人单位在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后,长时间不通知其入职审批的结果,让王某处于无限期等待中,导致其工资等可期待利益受到损失。该用人单位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应当向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可赔偿的范围和金额,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通说认为,其定义中的信赖利益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本案中,王某从2022年6月28日办理入职,直至8月26日提起诉讼,这期间一直处于等待和无业状态。因此,王某直接损失应为其为了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体检费等;间接损失为王某可能获得的工资收入和可能的就业机会损失。在赔偿金额方面,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般会参照劳动者在前一用人单位的平均工资、为签订劳动合同准备的履行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