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丁丁) 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特别是清明节期间,人为火源极为复杂,防火区及周边居民生活性用火、农林业生产性用火、群众祭祀性用火、春游踏青人员随意性用火等行为增多。为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弥足珍贵的森林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深入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野外用火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行为,有效降低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风险,维护森林草原防火区治安秩序稳定。
自治区公安厅要求,各地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在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聚焦公安机关火案侦破主责主业,依法严惩违法犯罪人员,形成强力震慑。要强化日常实战化应急演练,对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的应急处置要精准用力、科学用警,全力保障火灾扑救工作有序进行。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尤其是一线指挥员,执行任务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民警辅警人身安全。要强化与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健全森林草原防火协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逐级抓好落实,坚决把公安机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月28日,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发布安全提示: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不管是否造成森林火灾,都将依法受到处理。造成森林火灾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群众增强防火意识,移风易俗,文明祭祀,平安过节,共建绿色家园,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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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
(二)吸烟、烧纸、烧香、生火取暖、野炊、烧烤、使用火把照明等;
(三)电网狩猎、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等;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