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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办法规范技工院校管理

本报讯 (首席记者 马哲)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印发《宁夏技工院校设立办法》《宁夏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宁夏技工院校管理办法》《宁夏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建立区市县三级政府分级管理、行业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技工院校管理新格局,技工院校办学层次可升可降、专业设置可进可出的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为全区技工院校管理提供重要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目前我区有技工院校25所,近几年常年招生的有14所,在校生1.45万人,教职工2300多人。全区技工院校每年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次,累计培训培养40多万人次,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技能人才。《宁夏技工院校设立办法》明确,设立技工院校首先要有自己的办学场所,土地用途符合规定,允许租赁或借用办学场所,必须签订不少于10年的有效协议,续签每次不得少于5年,杜绝办学场所不稳定等问题。同时,对办学场地、实训设备、师资队伍、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严格把关。《宁夏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明确了专业设置的条件要求、遵循程序、专业建设、专业调整、专业评价等内容。《宁夏技工院校管理办法》从党务政务、教学管理、教材管理、师资队伍、招生毕业、实习实训、学生学籍、安全管理、监督保障等9个方面,建立技工院校办学全过程、生命全周期、校园全覆盖的管理制度。《宁夏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明确了评估原则、评估对象、评估内容和方法、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及应用等内容。对暂停招生3年以上、无全日制在校生的技工院校,根据有关程序,取消办学资格或注销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技工院校,参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降至相应办学层次。对不予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普通技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办学资格或注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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