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1867号
岳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泾龙与被告岳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岳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泾龙租赁费12700元,并以12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岳小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2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4民初1182号
马凯、赵宗林:
本院受理杨林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马凯偿还借原告现金124000元;2.判令被告赵宗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同心县人民法院
陆宁:
本院受理原告青铜峡市新兴砂石经销部与被告陆宁、王晓伟、第三人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铜峡市新兴砂石经销部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陆宁、王晓伟共同支付青铜峡市新兴砂石经销部砂石料款3747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年利率5.76%计算,自2016年5月25日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陆宁、王晓伟负担。因多方查证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们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979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王远方:
原告贾宁先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第三人王远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不服本院(2022)宁0105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宁0105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贾宁先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05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民初210号
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保障局与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4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