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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检察院公益诉讼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网”

(紧接01版)原判追缴各被上诉人违法所得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矛盾,各被上诉人被追缴违法所得,再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重复赔偿,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同时认定张某某等16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以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张某某等16人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至六千元罚金不等;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请,判决各被告按照没收的违法所得金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损失739581.08元。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联动优势,依法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追缴违法所得并承担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对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形成惩治震慑,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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