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一批新规开始施行,事关国计民生。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范科技领域行政处罚程序、健全激励约束并重的水价监管机制……更完善的法治,守护更安心的生活。
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自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二部流域法律。
法律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两个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实行“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同时考虑水利工程供水的行业特性,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并重、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的价格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着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下转0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