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6执2637号
李志军、霍祎、李晓萍、裴定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李志军、霍祎、李晓萍、裴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宁0106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宁0106执2637号执行裁定书、(2022)宁0106执26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晓萍名下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商城B区一层022号商业房、053号商业房、060号商业房的产权产籍,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利群东街100号1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的产权产籍、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名都国际大厦1001室房屋的产权产籍;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霍祎名下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京能天下川94号楼1单元101室住宅及地下储藏室的产权产籍。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将对上述查封的涉案房屋予以作价评估、拍卖。为保障案件执行需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正式公告通知,被执行人霍祎、李晓萍于2023年5月8日前将本院查封并处置的上述涉案房屋予以腾空,逾期未腾退房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知被执行人霍祎、李晓萍于2023年5月8日上午10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1室抽签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6月8日上午10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于2023年6月26日上午10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本院将定于2023年7月6日将涉案房屋登至淘宝网予以进行公开拍卖。未按期到庭或逾期不到则视为被执行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选取评估机构。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0)宁0106执3740号
戴源、马莉: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戴源、马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宁0106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戴源名下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塞上骄子34号楼4单元302室(产权证号:2009037984)的产权产籍;被执行人马莉名下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塞上骄子14号楼5号营业房(产权证号:2013018844) 的产权产籍。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将对上述查封的涉案房屋予以作价评估、拍卖。为保障案件执行需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正式公告通知,被执行人戴源、马莉于2023年5月8日前将本院查封并处置的上述涉案房屋予以腾空,逾期未腾退房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知被执行人戴源、马莉于2023年5月8日上午10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1室抽签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6月8日上午10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于2023年6月26日上午10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本院将定于2023年7月6日将涉案房屋登至淘宝网予以进行公开拍卖。未按期到庭或逾期不到则视为被执行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选取评估机构。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06执6613号
邱进恒、案外人王翠梅:
本院受理的苏轩申请执行邱进恒、案外人王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邱进恒未能全部履行给付欠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苏轩申请,依据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106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1)宁0106执66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王翠梅名下所有的位于区银川市金凤宁安大街与六盘山路交叉口鼎极大院五号楼2006室房屋的产权产籍。现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案外人王翠梅名下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与六盘山路交叉口鼎极大院五号楼2006室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作价评估、拍卖。为保障案件执行需要,现依法公告通知,被执行人邱进恒、案外人王翠梅于2023年5月9日前将本院查封并处置的上述涉案房屋予以腾空,逾期未腾退房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公告通知被执行人邱进恒、案外人王翠梅于2023年5月9日下午15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2办公室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10时到本院执行局212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于2023年6月27日上午10时到本院执行局212室领取拍卖裁定书,本院将定于2023年7月10日将涉案房层登至淘宝网予以进行公开拍卖。未按期到庭或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权利。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