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伟、刘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国伟、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国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5000元,利息暂计126951.42元(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上暂计591951.42元;2、判令被告刘军对上述借款中的3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2238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燕、杨杰、宁夏容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燕、杨杰、宁夏容胜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友爱中心路西侧鑫综合市场13号楼4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友爱中心路西侧鑫综合市场13号楼4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10时至2023年5月18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940000元,保证金:100000元,增价幅度:9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5月9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