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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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张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5490.65元、利息6990.8元、违约金9587.29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17日),上述共计72068.74元。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同》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海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3年1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20160.89元(本金11974.22元、利息2825.11元、滞纳金5361.56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3.本案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2216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田万银: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永波(已故)与被执行人田万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学山、哈秀兰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马永波已去世,其作为继承人请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未能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马学山、哈秀兰为(2016)宁0122民初32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65963.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