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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122执异187号执行裁定书,宁夏城建机械材料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蔺自连、张伟、张学文、陈莉娜、赵丽平、宁夏新银河仪表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及从权利全部依法转让给撒月英。宁夏城建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撒月英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撒月英作为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蔺自连、张伟、张学文、陈莉娜、赵丽平、宁夏新银河仪表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向撒月英履行债权的给付义务,特此公告。

宁夏城建机械材料有限公司

撒月英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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