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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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205民初217号

宁夏恒古煤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静诉被告宁夏恒古煤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205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恒古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梁静应缴未缴社会保险金116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实收)免收,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恒古煤化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205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5民初755号

杨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诉杨宁信用卡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宁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1637.61元,利息11643.45元,违约金3906.92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3年3月2日,此后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37187.98元;2.被告本案诉讼费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送达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纳雯婷、马东霞、银川银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平与纳雯婷、马东霞、银川银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董小兵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对解除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6228451206000678464)或将该账户中属于董小兵个人的28050元予以返还。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14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564号

贺玉兵:

本院受理原告赵红玉与被告贺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民终118号

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李沫颖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夏嘉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美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银西人社监罚字【2022】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准予强制执行银西人社监罚字【2022】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宁夏美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如下处罚事项:罚款5000元及加处罚款4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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