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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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崔胜任: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金学玉与被上诉人崔胜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宁03民终4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宁01民初1735号

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宋吉涛、杨彦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告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利丰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宋吉涛、杨彦芳、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宁0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999838.74元、支付利息3969222.97元及自2021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二、如被告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有权对被告杨彦芳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B区18号楼1号营业房(不动产证书号:201400844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128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对被告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29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宁夏利丰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官波、宋吉涛、杨彦芳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64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利丰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官波、宋吉涛、杨彦芳负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区(7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执247号

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安容、杨斌、杨文茂、王东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安容、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斌、杨文茂、王东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你逾期未履行本院(2021)宁民终5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名下存放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厂区内1#库的锰矿石(进口)31.806万吨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于2023年5月24日下午15时前往本院西区联系承办法官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6月28日到本院西区505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领取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如无异议请及时关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拍卖信息。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院将依法依规如期进行。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谨瑞:

本院受理原告罗嘉琪诉郭谨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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