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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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陈吉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诉陈吉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963.37元、利息7245.94元、费用5650.6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等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暂合计42859.9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229号

潘宝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潘宝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潘宝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022.91元、利息及在途息费25788.29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8月29日,2022年8月29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潘宝锦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建疆: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55145.65元、违约金11029.13元,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抵押物日产牌车辆(车牌号宁DQ9620,车架号LGBH12E25AY055822)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福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65328.8元、违约金13065.76元,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抵押物启辰牌车辆(车牌号宁A18Y37,车架号LGB82AE42GS046368)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66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徐永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62856.56元、违约金12571.31元,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抵押物众泰牌车辆(车牌号宁A93M90,车架号LJ8F2D5D5EB021040)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66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吴闽: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37483.2元、违约金7496.64元,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抵押物长城牌车辆(车牌号宁AJK566,车架号LGWEE2K56DE018188)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67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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