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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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云婷、李鹏、宁夏振辰砼业有限公司、李振银、赵艳君、宁夏振辰石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宁夏振辰砼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被告宁夏振辰砼业有限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立即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宁夏振辰砼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271754.96元(截止2022年8月29日,拖欠本金2200000元,利息及罚息71754.96元,此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李振银、赵艳君、李鹏、王云婷、宁夏振辰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对被告李振银、赵艳君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西门桥14号楼4-101号营业房房屋进行处置,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由原告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被告宁夏莱宝纺织有限公司、樊团生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对原告提交的《开发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中“宁夏莱宝纺织有限公司”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选取鉴定机构通知书、限期提交比对样本材料通知及开庭传票(比对样本材料质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5月26日15时至本院立案大厅司法鉴定7号窗口参加摇号选取司法鉴定机构,于2023年6月1日前提交与鉴定相关的材料(印章比对样本材料),于2023年6月2日10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对提交的鉴定相关材料进行质证,若逾期未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担。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马芸与被告王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404号

魏超:

原告李薇与被告魏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李薇出资款20000元,并按照利率3.65%主张自2022年2月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786号

李元春:

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李元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李元春偿还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欠款本金7723.21元;2.判决李元春向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总额1244.98元,本息合计金额为8968.19元。以本金7723.2l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2年0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4.6%主张利息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暂计为1244.98元;本息合计金额为8968.19元);3.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决被告赔偿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赵佰秋:

本院受理原告高银龙与被告赵佰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赵佰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高银龙欠款28800元,并按照年利率LPR3.65%支付28800元自2022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6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佰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2楼212办公室(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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