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与海宝路交汇西南处开发建设的银川恒大御景小区1#公寓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相关证据资料充分,事实清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52404.92元(伍拾伍万贰仟肆佰零肆元玖角贰分)的行政处罚决定(银兴综执罚字2023〔0018〕号)。
因你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已非实际办公地址,且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被拒收,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领取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宁夏银行营业部(账号:120010188900008456,开户单位: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兴庆区中山南街泽民巷51号兴庆区综合执法局309室
联系人:常磊 联系电话:0951-6029021
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