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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颖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案字【2022】847号),已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裁字【2022】847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3办公室,电话:8307486)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银金劳人仲裁字【2022】847号裁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至5月、7月至12月、2022年1月至3月15日工资肆万贰仟捌佰柒拾陆元捌角叁分(42876.83)(月工资3728.42元×11.5个月);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6777.89)(月工资3728.42元×4.5个月);三、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的社会保险,双方按各自比例承担,申请人把应承担的部分主动缴至被申请人单位,由被申请人统一缴至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机构核算为准,滞纳金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