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01版)
陈某练过书法,又是会计,自然能接触到支票和公章。于是,我带着疑问,和检察官去了陈某家,让陈某写了相同的几个字。当他写出“经营部”三个字的时候,我猛然发现陈某的字迹和转账支票上的字迹特征反映相同。此时,陈某也感觉到不对,便想销毁他刚写的样本字迹,被我及时夺了回来。陈某面色苍白,露出懊悔的神情。
我注意到,公安机关提供的样本资料中,“经营部”三个字与郑某的字迹写法不一致,郑某写的“部”的竖笔画比较长,而与陈某的字迹写法特征是一致的。很显然,这份样本是陈某模仿写出来的。多年的工作中,我发现,模仿字迹一般表现为形快实慢、弯曲抖动。因为如果要模仿,字迹书写人会关注这个字整体笔画的起笔、行笔、收笔的动作,必然造成书写速度降低,而且会有不自然的停顿,笔力平缓,没有笔锋,笔画都是一般粗细。
最终,检察机关根据我作出的笔迹鉴定意见,锁定陈某才是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排除了郑某的作案嫌疑。很快,陈某向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投案自首。
作出一份准确的司法鉴定,对检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日常工作,可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可能会重启他的人生。
2010年10月,我接到郭某打来的电话,一个劲地向我道谢。郭某是一名农民工,多年前,他为了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把老板告上法庭。没想到,老板拿出两张郭某签字的欠条,让郭某还钱。郭某表示欠条上的签字不是他写的,是被人仿写的。可是,两次笔迹鉴定均认定是郭某的笔迹,一审、二审郭某都败诉了。此后,郭某信访了9年,最终找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承办检察官将此案的关键证据——两张借款借据转给了我。我看到,一张欠条显示郭某向老板借款2万元,另一张欠条显示郭某向老板借款5000元。
我审查之前的两次鉴定后,找到郭某,让他按照正常的书写速度写出自己的名字,以及大写的“伍仟”、小写的“5000”、大写的“贰万元”。经过对比观察、分析字迹特征,我发现样本材料字迹中的起收笔动作生涩,运笔笔力非常平缓,起收笔没有笔锋。而郭某字迹书写笔画力度自然,起收笔均有笔锋。样本材料上的“伍”字收笔时是向下压的,但郭某写的“伍”字没有向下压的动作。样本材料上的“5”字右下角是一个圆弧,但郭某写的“5”字是一个折角,这是很明显的一个差异,但鉴定机构将其忽略了。样本材料上的“0”字的起笔和收笔位置,和郭某写的也不相同,一个是逆时针起笔,一个是顺时针起笔。另外,其中一张欠条上的“贰万元”,在文检仪下使用荧光光谱检验,刮擦痕迹明显,纸张纤维层翘起,明显是将“仟”字刮擦后改写成了“万”字,因此小写时就在“2000”后面添了一个“0”,且添加的“0”直接书写在括号上,这极不符合书写习惯。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进行了再审。最终,法院采用了我出具的鉴定意见,郭某胜诉,拿到了讨要10年的血汗钱。
在对郭某申诉案件的鉴定过程中,有人劝我不要管了,不但得罪人,而且管了也没什么好处。但我始终认为,司法鉴定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他人的生死,司法鉴定工作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技术,还需要职业良知。从事检察技术的38年中,我始终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以科学捍卫公正,让证据“开口说话”,还原事实真相。
(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