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张唯栋) “法官明察秋毫,公正判决,真正维护了我们老百姓的利益,感谢红寺堡法院、感谢办案法官。”近日,孙某向红寺堡区法院承办法官送上锦旗时这样说。
2010年,孙某借用宁夏某建设公司的资质通过招标承建某矿业公司地面建筑工程,以宁夏某建设公司的名义与某矿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范围、付款期限、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约定,孙某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孙某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交给某矿业公司指定的北京某监理公司,但在等待发包人某矿业公司组织进行结算时,某矿业公司进行企业改组,竣工验收停止。孙某开始往返宁夏某建设公司与某矿业公司索要工程款,一要便是13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宁夏某建设公司与某矿业公司人事发生了变动,两家公司相互推诿扯皮,一直未予解决。雪上加霜的是,孙某交给监理公司的原始施工资料被监理公司丢失,其手中仅有部分施工资料,其余材料为复印件。
2022年,孙某将宁夏某建设公司、某矿业公司起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两被告拒绝提供任何施工资料,并以工程未结算为由否认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由于时间跨度长,施工场地一直未启用且年久失修等原因,鉴定程序一度陷入僵局。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与案涉工程设计公司取得联系,调取工程施工图纸,通过实地查看、比对施工资料,鉴定公司最终作出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为120万余元。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定宁夏某建设公司与某矿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因某矿业公司对孙某挂靠宁夏某建设公司资质的情形不知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宁夏某建设公司向孙某支付工程款120万余元。宁夏某建设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孙某最终拿到了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