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何炯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何炯楠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被告何炯楠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鹏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被告王鹏、何炯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闵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强与被告闵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闵瑞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强借款本金68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闵瑞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李建荣、史金萍、范继业: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固原市源通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荣、史金萍、范继业、何秉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建荣、史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固原市源通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固原市源通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建荣、史金萍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023号
梁腾飞:
原告封素莲与被告梁腾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封素莲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维修、复原损失费用27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720元以及开锁费100元;3.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向第三人402、302室业主赔付损失2000元,以上费用共计552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