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在《宁夏法治报》第07版刊登的(2023)宁01破申7号公告,现将公告中“宁夏崴骏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17日前,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35号银基大厦10层;联系人:冯玉茸;联系电话:18161580664)申报债权”更正为“宁夏崴骏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25日前,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35号银基大厦10层;联系人:冯玉茸;联系电话:18161580664)申报债权”。特此更正。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