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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81民初1639号

宁夏山水西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灵武市好街坊粮油店与被告吴学花、宁夏山水西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马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粮油货款24483元并返还供货保证金1万元,共计3448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4888元(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3年3月2日,以欠款34483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9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基础加计50%计算),之后的损失支付至判决书实际生效之日;以上共计39371元;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502民初333号

杨海、宁佳、杨永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磊、王立京、杨海、宁佳、杨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磊、王立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5000元、利息8048.27元,本息共计93048.27元,自2022年7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杨海、宁佳、杨永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杨海、宁佳、杨永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磊、王立京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黄永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焦立会诉被告黄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4908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损失以490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从2019年11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退还原告预先缴纳的费用。现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张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张永祥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19958.94元,利息2323元,本息合计22281.94元(利息自2021年9月30日计算至2022年11月3日,之后产生的贷款利息继续主张),并承担实际还清贷款前的全部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石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张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205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5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河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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