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是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852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董是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保险金1422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56元,公告费26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434号
中易加(宁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沈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人工费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独任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077号
高飞:
原告马进洋与被告高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进洋支付劳务费61000元、利息1508.79元,并按照年利率3.7%继续计算至自2022年10月31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原告马进洋负担527元,被告高飞负担136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高飞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高军、王玉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的利息29820元,要求利息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42号
代彬彬:
原告王永与被告代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代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货款12226.6元。案件受理费106元,公告费300元,被告代彬彬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96号
邓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成学与被告邓春华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郭成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成学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郭成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