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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玉忠:

本院受理原告宋明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玉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宋明生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4488元,以上合计34488元;2023年1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被告宁玉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宋明生违约金130.7元,2023年1月5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0.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驳回原告宋明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宋明生负担265元,由被告宁玉忠负担66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玉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杨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林、艾淑萍、姚建东、祖学东、艾和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22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林名下位于平罗县城南门外三岔路口劳动就业局建工队2单元1-2层3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2002-08296号)住宅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因你们未前来现本院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选择对外委托评估机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本院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你应于2023年6月4日10时到本院选择对外委托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6月24日到平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事务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果对报告有异议,可在规定领取期限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择期委托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可在评估基础上下浮30%,第二次拍卖可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基础上下浮20%)。如你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缺席或不履行选择权,本院将视为你放弃了选择对外委托评估机构、现场勘查、领取评估书、提出异议和优先竞买等相关权利,不利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届时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屋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平罗县人民法院

孙刚、伏建利: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路海伦、方杰、吉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路海伦、方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38081.13元(利息算至2023年1月4日),本息合计:108081.13元;二、被告路海伦、方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 (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0.33125‰计算);三、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路海伦、方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邓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诉被告邓丽、邓飞、殷永明、宁夏君晟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起诉要求:1.被告宁夏君晟达商贸有限公司清偿原告贷款本金4200000.00元、利息925323.5元,本息合计5125323.51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1月5日。自2023年1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1.1%计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殷永明、邓丽、邓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被告殷永明、邓丽名下位于固原市原州区高平路金城阳光佳苑22号楼2号营业房(房产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2500号)、22号楼1号营业房(房产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2501号)、22号楼4号营业房(房产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2502号)、22号楼5、6号营业房(房产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250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4.四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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