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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不构罪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逸飞

“高薪招聘、免费机票”,在此诱惑下许多人冒险偷渡到境外,不想却掉入违法犯罪团伙的陷阱,还要为自己触犯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的一天,边某在QQ群看见一则“高薪招聘”广告,便与消息发布者联系。对方说“前往西双版纳打工,免费订机票”,后边某在宁夏河东机场与同行者共5人前往云南。到云南后,“蛇头”安排5人中的李某在本次路途中掌管吃、住、行,后李某以高工资劝说其余4人偷渡至缅甸打工。到缅甸后,李某又劝说大家去电信网络诈骗公司从事诈骗犯罪活动,边某当晚便趁其不备逃离宿舍,联系家人回国。

回国后,边某因偷越国(边)境行为被云南公安机关行政罚款4800元,又于2022年8月25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观点

刑法第322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边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系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一,客体方面。边某确实违反了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进行了侵犯,这也是其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客观方面。刑法第322条规定,有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情节严重可构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在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予以规定。本案李某系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而边某与其余4人均不相识,共同偷渡过程中既没有预谋,也没有共同串通、共同策划的意思联络,并不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边某听命于李某的指挥,符合2022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中不属于“结伙”的规定,边某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并没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符合偷越国(边)境罪的客观要求。

综上,边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确实违法,基于云南公安机关已经予以行政处罚,又因其不属于“结伙”越境,未达“情节严重”情形,主客观不统一,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检察院不应予以批捕。

处理结果

综合考虑边某存在自首,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在偷越国(边)境后也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情节,检察机关最终对边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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