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宝: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鼎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鑫鼎发工贸有限公司吊篮租赁费39800元,违约金4154.34元,合计43954.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宁夏鑫鼎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65元,被告马宝负担1629元。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何金泰、李荣秀:
本院受理原告楚胜军与被告何金泰、李荣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确认登记在被告李秀荣名下的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南大街东侧天山熙湖小区17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为两被告各占50%份额;2、请求依法判决以拍卖方式分割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南大街东侧天山熙湖小区17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拍卖款由两被告各分配50%;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截至2022年4月18日,原告债权本息合计885610.74元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娜与被告杨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30000元;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