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6085号
宁夏鑫宇瑞捷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刘维佳、孙丽红、张龙钱、刘艳锋、魏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开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夏鑫宇瑞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的借款本息 98万元、资金占用费432000元(暂计算到2021年6月15日)及以98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被告 2、3、4、5、6、7 对上述代偿借款本息、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 7 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5692号
杨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赵恢诉被告杨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5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小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赵恢支付货款4378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8日的利息265.86元,合计4643.86元;2023年5月9日起的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恢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杨小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段青利、王惠琴、闻明、陈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青利、王惠琴、闻明、张晓燕、冉宏伟、伊风莲、孙学强、王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段青利、王惠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76800元,利息743579.18元,合计2520379.18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约定的逾期月利率7.7187‰支付至本判决履行期届满之日;二、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段青利、王惠琴提供抵押的宁A38555号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2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闻明、陈晓燕、冉宏伟、尹风莲、孙学强、王淑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段青利、王惠琴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6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段青利、王惠琴、闻明、陈晓燕、冉宏伟、尹风莲、孙学强、王淑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姚伏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476号
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民、李晶:
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民、李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162454.92元,并以3162454.9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李建民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银川汽车修配装璜城5-4、5-3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李晶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朔方北街天骏城市花园23号楼11号房、12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李建民、李晶对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