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宁0104民初6463号

徐红永:

本院受理的赵开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9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月息1分支付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独任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82号

郑利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琴与被告郑利华、俞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郑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闫琴付借款本金190595.38元、利息379283.60元及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的自2022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俞进对被告郑利华所负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俞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利华追偿。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周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马丽萍与被告周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丽萍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8860.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402号

马思龙:

本院受理原告苏小朋与被告马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97号

马保林:

本院受理原告司马翼与被告马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司马翼借款1247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12470元自2022年9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洪元海:

原告张浩与被告洪元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洪元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浩定作费9163元,并承担自2022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91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洪元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 2023-05-15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71313.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