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刊登在《宁夏法治报》总第1838期第7版的(2019)宁0122执717号之一公告中,“通知你们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5月26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6月26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应更正为“通知你们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7月20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特此更正。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