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达盛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治雄、王磊诉黄生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生虎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尹治雄、王磊货物损失83600元;二、驳回原告尹治雄、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6元,原告尹治雄、王磊负担114元,被告黄生虎负担1902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尹治雄、王磊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59576.28元及利息453.03元(后续利息,以未付代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0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元,公告费600元,被告王鹏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杨忠会: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红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忠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马红英借款2000元;二、驳回原告马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忠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黎海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成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黎海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丁成贵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黎海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孙胜军:
本院受理(2023)宁0381民初1353号原告青铜峡市房屋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2500.08元(从2015年11月1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34.28元(从2019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合计2634.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