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4895号
赵宏波、颜复勤:
本院受理原告陈辅春与被告赵宏波、颜复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占用资金利息1664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3月5日至2023年2月5日),合计116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849号
姬良海:
本院受理原告陈奇与被告姬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847号
严学琴:
本院受理原告蔡江元与被告严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严学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江元偿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严学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687号
张圣建:
本院受理原告邵愉淇与被告张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圣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愉淇偿还借款250546.29元,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共计89012.31元。案件受理费741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邵愉淇负担1240元,被告张圣建负担64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博坤烧烤店、孛发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塞上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001.97元,支付利息(以11001.97元为本金,从欠款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