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世伟) “我已经进入路口,你应该停车让行。”“我在你右侧,应该你让我。”近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一处没有设置信号灯的路口发生了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民警到达现场后,双方驾驶员各执一词,均认为对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沙坡头区三大队办案民警调取路面监控后发现,当日13时36分,王某驾驶灰色小轿车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时,与杨某所驾驶的由东向西通行的微型客货车发生碰撞。根据“让右”原则,王某未让右侧的杨某先行,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拿到事故认定书时,双方对处理结果表示不解。
办案民警向双方解释了法律相关规定和立法的初衷:“内地车辆的方向盘为左舵,车头左侧的“A柱”靠近驾驶人一侧,遮挡视野范围大,右侧“A柱”离驾驶人远,遮挡视野范围小。这就决定了在没有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左侧的车辆更容易提早发现右侧来车,右侧车处于视野劣势,所以理当被让行。”
次日,三大队办案民警再次向记者解读“让右”原则。“生活中,许多驾驶员习惯看信号灯或交警的手势,按照指示直行、左转或停车。遇到个别没有信号灯且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常常忘记科目一中学过的通行规则。”
办案民警进一步介绍,国家对于信号灯的设置有着严格规范,需要综合考虑路幅、车流量以及周边道路资源的状况等,当行经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时,法律已给出明确答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让右”原则。本案中,杨某应注意右侧来车,之所以承担次要责任是因为他未停车瞭望。通过此类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需要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如遇环形路口,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需要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