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华: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景灵因与被上诉人赵虎、赵天宝、赵天娇、赵晓梅及原审被告周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民终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1)宁03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景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722元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铁熔钢:
原告贺永红、郭怀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铁熔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贺永红、郭怀信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103150元(50000元×172月×5.51%÷12+50000元×42月×4.25%÷12+80000元×161.5月×5.51%÷12+80000元×42月×4.25%÷12-15000元),共计233150元,2023年2月2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仍按4.25%计算;案件受理费533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935元,由被告铁熔钢负担5397元;由原告贺永红、郭怀信负担53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胜会:
本院受理原告宋天龙与被告王胜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胜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天龙货款35280元及13664.14元;二、驳回原告宋天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被告王胜会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任莉、鲁肖: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小文、孙燕、任莉、鲁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小文、孙燕于2020年9月18日签订的《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二、被告任小文、孙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9.5万元、利息35789.79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2月22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任莉、鲁肖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2元,减半收取3131元,由被告任小文、孙燕、任莉、鲁肖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杨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凯龙:
本院受理原告贺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副本材料,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红果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