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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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龙秉:

本院受理原告徐标诉被告龙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龙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徐标运输费20000元;二、驳回原告徐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徐标负担32元,由被告龙秉负担318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龙秉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孙志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宏文诉被告孙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孙志荣偿还原告李宏文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740元,由被告孙志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余凤全: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凤全、杨贵山、马宗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余凤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28.26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3日),本息共计51228.26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富农卡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杨贵山、马宗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贵山、马宗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凤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1元,由被告余凤全、杨贵山、马宗柱共同负担;公告费440元,由被告余凤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余凤全: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凤全、杨贵山、高叔霞、王学贤、孙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余凤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2428.08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3日),本息共计112428.08元,此后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杨贵山、高叔霞、王学贤、孙玉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贵山、高叔霞、王学贤、孙玉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凤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3元,由被告余凤全、杨贵山、高叔霞、王学贤、孙玉花共同负担;公告费440元,由被告余凤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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