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影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将其对本公告清单所列主体享有的债权(包括本金、相对应利息及其他债权)及收益权等转让给宁夏弘旭置业有限公司,债权所对应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宁夏弘旭置业有限公司。
1.宁夏影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宋学梅、梁波、宋长琴、宋学忠、陈世荣、王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债权已经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生效裁判文书【案号:(2014)银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15)银执字第247号执行裁定书】,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车款11609496元;
2.宁夏影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付玉荣、高志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债权已经由贺兰县人民法院做出生效裁判文书【案号:(2016)字0122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2017)宁0122执2368号执行裁定书】,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740000元,违约金162430元,共计执行标的925772元;
3.宁夏影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梁金成、路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债权已经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生效裁判文书【案号:(2013)银民商初字第74号民事裁决书;(2014)银执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车款1602685.6元,逾期违约金484812.39元等,共计2136022.99元;
4.宁夏影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周正飞、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债权已经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生效裁判文书【案号:(2013)银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2014)银执字第256号执行裁定书】,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旧费等,共计1042888元;
5.宁夏影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周正飞、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债权已经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生效裁判文书【案号:(2012)银民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2014)银执字第67号执行裁定书】,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车款2605632元,逾期付款损失50862.88元等,共计2713329.88元。
宁夏影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弘旭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出让方、受让方,现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已转让,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请立即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担保责任(债务人及担保人若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分立、合并等情况,相应主体仍然应履行相应义务),联系人:李扬 ,联系电话:15909606896 ,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鼎极大院1、2号综合楼403室,特此公告。
宁夏影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弘旭置业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