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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6752号

宁夏椒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从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平与被告宁夏椒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从亮、王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萝卜款82500元(165吨×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4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804号

万明举、张文兰:

原告胡卫、章波与被告王军、万明举、张文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卫、章波代偿款69381.99元;二、被告万明举、张文兰对原告胡卫、章波向被告王军追偿后不能受偿部分分别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064号

马进军、郭青珍:

本院受理的马玉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进军向原告偿还摩托车车款本息9345元,其中货款本金3800元,逾期付款利息5545元(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3800元×3.85%÷365天×3459天×4倍=5545元;2022年12月6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艾娜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恩育堂早教中心: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咏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恩育堂早教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恩育堂早教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许咏支付劳动工资40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恩育堂早教中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国美电器银川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众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美电器银川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国美电器银川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众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工程款43000元自2021年7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众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75元,由被告国美电器银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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