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地缘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施栋: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洼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宁夏天地缘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施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洼路村村民委员会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土地及大棚租金6658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土地地租差价16100元;3.逾期付款违约金26595.97元(按日利率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10月30日至2022年12月8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杰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1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530号
高治会:
本院受理原告吕保庆与被告高治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治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吕宝庆货款28017元及利息(以28017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3年4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元,由原告吕保庆负担151元,由被告高治会负担54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高治会负担。被告高治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宁04民初7号原告郑一族诉被告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原鼎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楼917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52号
宁夏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平与被告宁夏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宁夏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将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罗山花园2号商住楼109号房屋产权转移至原告张占平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